(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答: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减少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情形一: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情形二: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情形三: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答:需要支付。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根据有关规定,我省目前的高温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应当在7、8、9月这3个月向劳动者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