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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讯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等主体在办学活动中的执行规范与职责要求,并对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奖惩情形提出了具体举措。

《办法》严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和专业设置“数量标准”,为湖南形成科学合理、管理高效的办学架构,确立“准线”、标定“高线”。《办法》在参考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湖南实际,根据布点测算情况,统筹考量高校办学能力、辐射范围、生源数量、教育教学要求,对校外教学点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均衡的布局方式:省内高校在学校所在市州下辖的每个县市区、省内其他各市州,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0个,高等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不超过10个。外省高校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承接校外教学点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开设相近办学水平高校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湖南已全面启动2023年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各高校需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公示,并将备案材料报相应市州教育(体)局。此外,针对此前各高校已备案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校外教学点,湖南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要求停止招收新生,仅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校外教学点仍不符合《办法》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省教育厅:《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应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一是不得在不能足额落实省教育厅安排年度全日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办学条件未达标的职业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二是可适当选择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三是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四是设置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具有师范专业背景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设置开设医学(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等科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省教育厅:《办法》规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和外省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省内高校应根据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等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规范,对校外教学点监管有力,无重大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省教育厅:《办法》规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高校存在风险隐患的,由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校外教学点出现突出问题的,由市州教育(体)局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调减计划、撤销、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办法》强调,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设点单位应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履行与高校签署的合同,加强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辅导、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

记者李楠 通讯员王佳琪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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