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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申请获取你的昵称、头像”“×××申请获取你的位置信息”,每当微信小程序跳出这个界面时,你是否总是毫不犹豫地选择“允许”呢?近期,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自制小程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20年8月,被告人钟某为批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利,自制“新查询”“新监控”两个微信小程序。其中,“新查询”小程序可以批量查询他人手机号码对应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性别以及是否实名认证等个人信息;“新监控”小程序可以批量查询获取微信群群名、群内成员的微信号、微信昵称、入群方式、入群时间、退群时间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月至案发,钟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上述两个小程序批量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被告人钟某个人违法所得共计175.9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时,在其电脑及U盘内查获非法获取的非重合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24亿余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信息获利,个人违法所得175.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钟某与他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积极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被扣押的虚拟货币,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96万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万余元;被告人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9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钟某承担公益诉讼请求的损失175.96万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钟某在国家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