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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胡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找了一份施工员的工作,然而当他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后,公司却称自己从未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布过招聘信息,且以工程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说法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某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胡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遂向该公司招聘人员兰某私信并投递个人简历。当日兰某查看了胡某简历,并电话联系胡某。11月10日,胡某经兰某安排进入施工场所工作,工作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后送至岳阳市一医院急救站治疗。
事后,胡某请求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某公司却表示此前已将工程发包给了兰某,网上的招聘信息系兰某私自用公司营业执照发布,某公司对该招聘信息并不知情,也从未与胡某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招聘关系。
胡某向岳阳市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岳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是普通劳动者,对于在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企业,胡某不可能也无从考究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是企业自身上传。某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应清楚知晓营业执照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营业执照负有保管和监管义务,如公司认为兰某私自盗用公司营业执照给公司造成损失,某公司应找兰某承担责任,而不应苛求劳动者胡某承担该风险。同时,即使某公司与兰某就工程项目签订了分包合同,但兰某在招聘胡某入职后,并未向胡某示明该招聘信息是自己假借某公司名义发布,胡某作为劳动者无从知晓某公司与兰某之间的实际关系,也不应为此承担风险。某公司辩称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胡某通过某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入职,两者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