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殊不知这样做风险重重。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得从借名买车说起。
刘先生和李女士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尚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刘先生便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1年1月,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在某路段,撞上了王女士和案外人吴女士。
经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几个月后,王女士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对于责任承担等问题,刘先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系无证驾驶,且其与李女士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刘先生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李女士则同意刘先生的意见,认为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刘先生系无证驾驶,王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李女士在明知刘先生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刘先生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刘先生、李女士仍需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5万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借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