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5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郝立柯)为了让小孩能入读心仪的小学,长沙李先生特地购置了天心区某楼盘一套公寓房。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寓属于非住宅性质房产,孩子只能以“有户无房(第二类)”来报名该小学。由于此类生源入学排序较为靠后,他的孩子最终未能入读该小学。感觉被欺骗的李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5月29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李先生的诉求被驳回。

小孩即将入学,选个好学校是头等大事,李先生对长沙天心区某小学非常认可。于是,他去询问周边的入学条件,某楼盘销售员工向他发来了招生简章,称购房就会有资格入读周边的学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他说如果政策不调整,就可以入学。我就是看到他们有这样的宣传,才会签合同购房。”李先生说,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楼盘房地产公司没告知他这个房产属于非住宅性质的,存在欺诈行为。也正因如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这份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对于李先生的说法,房地产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约定,项目学区划分、学位申请条件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最终文件为准,开发商不作承诺,不存在欺诈行为和构成重大误解,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小孩符合该小学报名条件无误,但是否能够入学,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主要是取决于李先生是否按照小学的招生简章完成报名等程序,李先生不能证明其小孩未入学系本公司原因所致。”房产公司如是表示。

另据天心区教育部门回函,对于非住宅性质房产,若其小孩户籍自出生起就落至该房屋,可以以第二类生源(即有户无房第一类)入读该小学;若不然,则以第四类生源(即有户无房第二类)入读该小学。若对应类别小学当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区域学位实际情况,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安排入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小孩是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具体到孩子最终能否成功入学以及择校,需结合该政策全文、孩子个人户籍、房产、居住情况以及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双方在交流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对政策解读不细致、解决问题途径单一化等情况。各方意思和表示不一致,造成认知错误,但尚不能证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导致对方在交易中有重大错误或产生重大不利后果,故不构成重大误解。同时,李先生提交证据显示其仅向该小学联系人简单询问,不能证明其已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要求进行网络报名等相关程序,无法证明是因房产性质导致小孩不能入学的。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买房前,各位家长一定要注意做足功课,应正确解读教育部门招生政策,并向意向学校详细咨询。”承办法官匡迪琪补充道,在与开发商交易时,还要及时保留证据,别“买错了房”,否则,可能存在不能入读意向学校的购房决策风险。

此外,房地产企业应依据城市整体规划,超前谋划,争取开发小区优良配套学校,向业主进行清晰明确的入学事宜介绍,不做夸大宣传,不做虚假宣传,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保障,构建服务业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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