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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甄莹滢 通讯员 江映贵)明知所承运的卷烟是假烟,为赚取高额运费仍帮忙提供运输服务。8月26日,记者从娄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万元。
2022年8月,外号为“阿丰”的男子找到杨某,要他帮忙送一批卷烟到双峰县销售。明知“阿丰”贩卖的是假烟,为了高昂的运费,杨某同意了。8月25日,杨某安排李某运输假烟,李某又请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开车。两人驾驶车辆来到汕头市某镇,30箱假烟装上车后,开车前往双峰县。
运输途中,李某透过纸箱上的破洞,发现纸箱内装满黄色外包装的假烟。“我知道运送假烟是违法的,但杨某说愿意多付工资给我。”明知自己运送的是假烟,李某仍继续帮忙运送。次日凌晨,李某、王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双峰县某高速收费站收费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香烟2250条。经鉴定,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价值225万元。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假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而提供运输等帮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一审:田镇圆 二审:余画 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