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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考勤打卡,是用人单位维持运营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统筹考量劳动者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随着考勤打卡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弄虚作假也随之而来,并由此引发劳动纠纷。在考勤上玩“花样”、做手脚,最终将自食恶果。
喻某某于2015年6月入职长沙某置业公司,并自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营销部销售主管。喻某某在初入职时已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签署了承诺书,后又参加并通过了相关培训考试。其中,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经公司工会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附件二劳动纪律第22条明确规定“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公司发现喻某某利用指纹膜代同事签到打卡。同月,喻某某向公司出具书面材料,承认自己自3月以来有两次代打卡行为。后因喻某某存在多次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公司向喻某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与喻某某的劳动关系。
喻某某不服,经劳动仲裁前置后,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万余元等。
喻某某诉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提及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已经对自己的上述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理,此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辩称,经调取2020年3月监控视频可看到,喻某某仅在该月内就托人打卡5次、代人打卡8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在出具书面材料时有故意隐瞒之嫌。另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喻某某所在的营销部多人通过制作指纹膜的方式,互相打卡、虚假考勤,骗取公司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本案中,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系经公司职工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喻某某均已学习、熟知并认可,对喻某某具有约束力。喻某某升任营销部销售主管后,本应模范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却使用指纹膜考勤造假,且并非偶然性过错,扰乱了工作秩序,违反了劳动纪律,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驳回了喻某某相关诉讼请求。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