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一些车辆很难摸清其真实信息,从而导致法律纠纷不断。3月14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教你如何防范落入二手车交易的套路。
浏阳周女士的丈夫在追讨一笔工程款时,与对方达成以车辆抵押工程款的协议,并于去年5月14日将该抵债小车过户到了周女士名下。车辆过户后,周女士找到一家二手车行,准备将车辆进行转让。
二手车行经营者李先生与周女士达成交易意向后,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当场支付了车款30.4万元,周女士承诺配合李先生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完成交易后不久,李先生突然告知她,表示经过进一步检测,转让的奔驰小车被鉴定为泡水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车退款。
“交易既然已完成,肯定不能取消。”遭到周女士拒绝后,李先生以周女士故意隐瞒车辆泡水事实,存在恶意欺诈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诉请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由周女士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0余万元。
法案受理后,应原告李先生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奔驰小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可以认定该车内部存在泡水现象,水淹高度约在车辆距地高45cm-49cm之间,但无法有效判定车辆具体泡水时间。
法院认为,李先生发现车辆是泡水车事实,系其伙计将车辆坐垫掀起来发现的,这一检测手段并不需要使用专业的检测工具。李先生及其伙计具备多年二手车业务经验,在此前长达两个小时的检测过程中并未提出泡水车问题,也没在合同中提及水泡等问题,却在交易完成后突然提出,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
涉案车辆确系泡水车,但该车是周女士抵债而来,对之前的车况并不了解,况且根据鉴定结论,车辆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并未泡水,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不是完全不能实现。因此,周女士在买卖合同鉴定和车辆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没有欺诈的故意,而李先生作为二手车业务的经营者,完全具有检测和交易的经验,但其在交易过程中未对车辆检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不符合常理和二手车交易管理,不能排除其在交易前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的可能。
此外,在签订当日,李先生及其伙计再次仔细查看,对案涉车辆应当具有了更客观、全面、直接的了解和认知。在周女士提出并不是很想当天交付车辆时,李先生坚持要求与周女士在当时签订案涉《车辆买卖合同》以完成交易,其行为亦存在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结合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第9条“所交易的车辆为二手车,以现状交车交易之后,不退、不换、不保修,合同生效后概不退车”之约定,周女士将车辆交付给李先生后,周女士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无法保证车辆与交付前的状况一致。故法院不支持李先生索赔的相关诉求,对于李先生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酌情应由周女士负担。判决周女士支付李先生车辆鉴定费8299元,驳回李先生其他诉求。
二手车交易已经成为汽车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仍有诸多不规范之处,而合同签订就是其中一环,需多加注意。
为了避免二次交易产生的税费、提高二手车经销商的利润率,二手车经销商普遍将收回的二手车过户到个人名下。在此情形下,购车合同通常由个人之间签订。尤其是如同本案的情况,出卖人转让自己并不熟悉的车辆时,二手车经销商作为买方,可能会利用自身对于车况的充分了解而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个人因出于信任、对车况不了解等信息不对称情况,可能会掉进这些坑。
办案法官建议:应保存好购车合同,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交易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二手车经销商在购车合同加盖公章,并谨防购车合同中出现“居间方”“中介方”等字样。2、通过保存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车辆交易实际上是与二手车经销商。如二手车交易平台页面、二手车经销商微信公众号等。3、注意合同条款,对于赔偿问题、质量问题格外留意,如备注“水泡车”等特殊赔偿问题,提起要求二手车行进行确认是否存在相关问题。
二手车买卖案件中,大多系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办案法官建议:
对卖方而言,应当审慎对待所出售二手车的基本情况,尽其所能查询该车辆的基本情况。对掌握到的车辆情况,在出售车辆时向购车者如实告知,如有条件可提供书面证明,以确保自己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将有问题的车辆出售给对车况不知情的购车者,无疑将其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如未向购车者如实告知车况的,则可能构成欺诈,存在向购车者承担“退一赔三”的风险。
对买方而言,查看车辆时建议主动询问车辆是否有剐蹭、维修、事故等基本情况,并要求卖方予以明确的答复,如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书面答复。车辆交付前必须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否则交付后购买者发现交付车辆不符合同约定,存在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赔或维权的风险。若出现质量问题,购买者要索赔或维权必须证明问题形成于交付车辆之前,因为二手车交付后,购买者是完全掌控车辆的,购买者在使用的过程上,存在使车辆产生任何问题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