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潇湘晨报综合 据湖南法院网9月7日消息,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武某利用身材瘦削的优势,对临街商铺以钻门缝的方式作案十八起。武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武某在逛街时发现很多临街商铺的门都是对开玻璃门,在落锁后还有一定缝隙,又想到自己身材瘦削,于是萌生盗窃想法。在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武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境内餐馆、书吧、影视城等10处地点实施了18次盗窃行为,均是在凌晨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商铺内实施盗窃行为,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2023年1月30日凌晨,武某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并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上作出判决。

推荐内容